青岛政务网10月22日发布《关于<青岛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出,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省、市关于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升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水平,推动大数据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上率先突破,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青岛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提出的奖补政策包括支持数据中心集约化、节能化建设,对符合规划布局,服务全省乃至全国的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用电给予奖补;支持企业争创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给予奖补;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对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奖补。其中,拟自2020年起,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公众可于2020年10月29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场配置促进和产业规划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级机关3号办公楼,邮编:266071,传真:85912181,电子邮箱:bigdata@qd.shandong.cn。
附:
青岛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上率先突破,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20〕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奖补政策包括支持数据中心集约化、节能化建设,对符合规划布局,服务全省乃至全国的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用电给予奖补;支持企业争创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给予奖补;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对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奖补。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三条 对符合规划布局,服务全省乃至全国的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每年按照总量不超过3000万千瓦时的电量予以补贴。补助资金按照下列标准,分档给予支持:
1.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1500万(含)-3000万千瓦时,上一年度内签订有50个机柜以上规模的单体大客户3个以上,对周边产业带动明显的,按照500万千瓦时标准给予优惠用电额度支持;
2.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3000万(含)-5000万千瓦时,上一年度内签订有50个机柜以上规模的单体大客户5个以上,对周边产业带动显著的,按照1000万千瓦时标准给予优惠用电额度支持;
3.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5000万千瓦时(含)以上,上一年度内签订有50个机柜以上规模的单体大客户10个以上,对周边产业带动特别突出的,按照1500万千瓦时标准给予优惠用电额度支持。
对于超出补贴电量总量的,将根据数据中心补贴电量占比合理分配奖补。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下同)
1.在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数据中心实际驻地在青岛市境内的分公司企业。市级以上数据中心产业园区可以园区为单位独立申报;
2.具备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IDC或ISP等经营牌照;
3.数据中心应为社会化数据中心(政务服务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且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5%),不包括政务数据中心和企业自用数据中心;
4.具备规模化服务能力,具有充足的带宽资源(带宽出口负载在1T以上)和机架承载能力(标准机柜数量在1000个以上);
5.年度实际用电量不低于1500万千瓦时;
6.产业带动能力强,周边形成良好产业生态;
7.绿色节能水平较好,PUE值1.5以下的优先给予支持;
8.达到T3级别以上建设标准、满足三线接入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
9.符合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入驻区域内产业园区的数据中心优先给予支持;
10.区(市)政府或企业总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优先给予支持。
(二)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IDC或ISP等经营牌照;
4.服务合同以及与服务合同相对应的、用以证明实际取得服务收入的发票及财务凭证等;
5.能够证明具备规模化服务能力、产业带动能力、绿色节能水平的第三方出具的证明资料;
6.年度用电量证明资料;
7.当地产业园区规划文件及政策支持文件证明资料;
8.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自2020年起,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首次进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的中国电子信息企业100强榜单(以下简称电子信息百强)或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以下简称互联网百强)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企业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指标表;
3.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证明文件。
第五条 积极培育优势突出、辐射带动性强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强的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对具备一定资源等优势、辐射带动潜力较大的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的建设期为三年,每年度进行阶段性绩效评估,由所在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各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提供年度自评报告。市大数据局根据山东省大数据局统一安排,在建设期的第二年组织中期考核,在第三年组织终期验收,并于通过中期考核、终期验收后,分别拨付50%的奖补资金。
(一)申报条件
入选山东省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或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
(二)申报材料
《山东省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建设行动方案》(鲁数字〔2019〕11号)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大数据局每年公开发布各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第七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各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初审,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第八条 对于数据中心用电项目申报材料,市大数据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区(市)初审后推荐的数据中心用电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第九条 市大数据局根据评审情况、考察结果及年度资金安排,确定拟奖励企业和奖励额度,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市大数据局将公示结果及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再由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拨付至相关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单位)获得同类评选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受补助企业(单位)应将补助资金持续用于企业发展,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努力发挥政策效益。
第十三条 各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于每年年底组织受补助企业提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评价。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定期组织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预算安排或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审核中发现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企业对本政策所有奖励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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