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不断变化,跨境电商成为对外贸易中稳定持续增长的一种新业态,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推进跨境电商发展,按照国务院、省、市工作部署,为切实落实稳外贸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和贸易高质量发展,管委分管领导多次召集区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交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专题研究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相关工作,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深圳、杭州等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研究制定适合新区的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办法,促进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全产业链发展。根据工作安排,区商务局牵头起草了《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为支持新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加强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新区跨境电商业务跨越式发展,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关于印发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6〕9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别从引导、扶持企业利用各类电商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用于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仓储物流、园区发展、人才培育、金融服务等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给予奖励,促进跨境电商全产业链发展。
《办法》共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支持跨境电商企业主体发展、支持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仓储物流建设、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发展及人才培育、支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发展等。其中,重点内容包括:
1.支持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对当年通过跨境电商1210、9610方式通关的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和存量企业较上年增加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助。
2.支持发展跨境新零售业务。鼓励青岛自贸全球新消费体验中心发展,对入驻体验中心及在新区其他区域开展跨境新零售业务的新零售企业,达到标准的给予补贴。
3.支持建设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企业投资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查验场所,对其配备的查验等通关公用设备和企业支付的第三方公民身份认证费等通关费用,按比例给予扶持。
4.支持企业租赁建设境内监管仓库和海外仓。企业建设租赁境内监管仓库、海外仓的,按标准给予补助。
5.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对全面支持1210、9610业务,提供关、税、汇和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一体化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扶持。
6.支持引进培育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为新区企业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达到标准的给予扶持。
7.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国内物流、国际物流业务。鼓励企业开展9610出口业务以及在新区设立中心仓,对9610出口货物国内、国际物流费用和通过陆运调拨至其他口岸的陆运费给予扶持。
8.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发展。鼓励跨境电商园争创省、市示范园区,鼓励外地跨境电商企业向园区聚集,新入园企业达到标准的给予扶持,入驻保税物流中心的企业和创客办公用房租金给予全额补贴。
9.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养。鼓励新区高校设立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专业培养跨境电商从业人员,鼓励高校在新区企业设立教学和实训基地,对高校派到跨境电商园进行跟岗、顶岗实习的学生、教师分别给予补贴。鼓励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对面向个人、企业开展培训并达到标准的给予扶持。
10.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对新设或迁入新区,从事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给予扶持。对开展跨境电商供应链创新服务的金融机构,按贷款额给予扶持。为跨境电商供货商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支持的跨境电商供应链企业,按照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额给予扶持。
11.支持跨境电商贷款业务。对企业用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扶持。
五、文件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6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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