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发放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94号)。从今年3月起,我市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测算方法调整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青岛市内七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青岛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青岛市月补助金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青岛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月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测算结果按进一法保留整位数,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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