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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海岸新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奖励800元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闻网 时间:2020-04-16 作者:青岛西海岸人才网 浏览量:

□青岛西海岸报/新闻网  通讯员 韩笑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新区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营造全社会关心环保、支持环保、监督环保、参与环保的新局面。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20年4月15日-2020年9月30日

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二、受理方式及要求

1.来电举报:由区社会治理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全区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来电举报。统一举报号码为:86812345。

2.信函举报:通过信函(特快、挂号、速递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方式进行(举报人需提供联系方式)。送达地址: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8号西海岸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巡查信访办,邮编266555。

3.有关要求: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依法受理。经初步审查,对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对属于环境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据本方案迅速调查处理。

三、举报范围

西海岸新区辖区内的有关大气、水、土壤等有关环境违法问题,包括:

1.对悬挂本市牌照、在本区范围内正常行驶时排放黑烟机动车(不包括拖拉机和摩托车)的有奖举报,应提供被举报黑烟车5日内(从拍摄日至发出日)发生的详细影像资料,能清晰显示车辆排放的黑烟、车牌号码及时间(年、月、日、时),并注明拍摄地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

2.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环境监测平台公示信息中获取的数据不作为举报受理内容),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4.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依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5.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6.未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7.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整治清单经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8.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9.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10.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1.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2.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13.通过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逃避监管方式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14.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1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16.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17.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18.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

19.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20.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21.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22.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23.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2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26.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27.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28.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规模破坏的;

29.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30.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举报13-30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在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基础上,应尽可能的协助受理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协助方式包括以下方式:

1.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

2.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3.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多头重复举报除外);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四、奖励标准及领取

1.违法行为较轻微未达处罚条件的,奖励人民币200元;环境违法行为较为严重,被立案处罚的,奖励人民币800元。

2.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部门填写《举报奖励事项奖金领取表》,办理领取奖金事宜。举报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本人和举报人的证件。无法联系到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举报前已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前违法行为经处罚后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人未按本规定提供本人有效信息或者未按本规定提供有效材料的;

(六)举报人采取多头重复举报或恶意举报的;

(七)新闻媒体、相关公务人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调查,属职务行为的;

(八)不属于监管、受理范围或目前暂无相关标准界定超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五、其他事项

1.举报人存在利用举报公开造谣、未按规定的渠道多次不实举报、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等行为或属恶意谎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信访件办理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适用本方案。

3.本《实施方案》到期后,将继续按照《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与我们息息相关,只有人人参与、人人都是督查员,我们的环境才会越来越好,生活越来越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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