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落实好中小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有关具体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具体操作
承租主体尚未缴纳房产租金的,直接免交2-3月份房租;对经营确有困难的,鼓励双方在政策框架内协商一致,减半交纳4-6月租金。
对于已缴纳房产租金且难以办理退款等情形的,可采取延长相应租赁期限等其他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保证政府政策落地落实。
三、办理流程
承租主体向出租房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在政策框架内协商确定落实方案,并由出租方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如出租方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其负责落实。
四、其他
青岛市《关于转发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青防指办第300号)及后续出台疫情防控期间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金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区(市)行政事业单位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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