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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操作指引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0-03-04 作者: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青岛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操作指引

 

基本原则

    

一、法律、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政策执行;法律政策没有规定,企业和职工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分歧。

二、企业和职工要充分利用调解、仲裁、司法等合法途径,依法依规处理争议,共同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企业和职工要同舟共济、共渡难关。企业要畅通与职工的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和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要关心、支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弘扬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操作细则

 

一、企业可以因职工曾经新冠肺炎拒绝录用

不可以,否则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就业促进法》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因此,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企业不能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

二、企业可以要求职工如实说明感染、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吗?

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企业可以依法向职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址、活动轨迹、健康信息等,但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2020年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属于什么性质?

延长3天假期(1月31日、2月1日原工作日,2月2日原休息日)既不是法定休假,也不是普通休息日,属于因疫情防控需要临时性增加的特殊假期。

四、春节假期(1月24日至2月2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按什么标准发放工资?

1月25日27日春节法定节假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1月24日、1月28日30日春节假期调休,企业安排职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1月31日2月2日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安排职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五、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9日),未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按什么标准发放工资?

企业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职工正常工作的工资报酬。其中,2月8日—9日为休息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六、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9日),未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对期间未提供劳动的职工,按什么标准发放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2月8日—9日休息日除外),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

七、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9日),受到延迟复工限制没有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怎样处理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

延迟复工期间(2月8日—9日休息日除外),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

八、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条件和天数是多少?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存在法定情形,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除外)。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九、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是多少?

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十、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基本生活费是多少?

基本生活费不应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我市市南、市北、黄岛、崂山、李沧、城阳、即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胶州、平度、莱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

十一、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应该怎么办?

    企业应当主动与职工沟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十二、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时,按什么标准发放工资?

双方可以约定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期间的工资标准。无约定的,企业可以参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折算计算工资报酬。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我市现行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我市市南、市北、黄岛、崂山、李沧、城阳、即墨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胶州、平度、莱西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

    十四、2月10日以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且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职工,企业应该怎么办?

    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

十五、企业已经复工并且提供了必要的防疫保护措施,但职工不愿意返岗复工的,企业应该怎么办?

企业和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处理。

十六、因学校延迟开学,双职工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看护,职工无法正常到岗该怎么办?

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也可协商首先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对用完各类休假仍因延迟开学看护未成年子女不能到岗的,双方可以协商通过事假、待岗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十七、疫情期间,企业如何加强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也可协商首先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或者协商通过事假、待岗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十八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九、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应如何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十、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着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不计入医疗期。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二十一、职工应当享受的医疗期是多长时间?

根据患病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十二、因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导致企业延迟发放工资的,企业应当承担责任吗?

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等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在此期间企业延迟发放工资不属于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不需要承担延迟发放责任,但企业在复工后应当及时发放职工工资

二十三、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调整工资吗?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二十四、带薪年休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可顺延吗?

此次延长假期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应视为休息日根据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带薪年休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

二十五、婚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吗?

    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否顺延,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是否可以顺延应当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二十六、探亲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吗?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不可以顺延。

二十七、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吗?

病休期间,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不可以顺延

二十八、企业可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吗?

企业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以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具体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二十九、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吗?

可以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工会职工进行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疫情防控加班的,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的则要看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无需支付;超过的部分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三十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不支付加班工资。

三十二、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企业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三十三、职工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无法办理离职手续的,离职是否有效?

有效。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无法办理离职手续的,不影响职工提出离职申请的法律效力。

    三十四、职工因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三十五、企业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不建议裁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三十六、确需裁员的,企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社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三十七、疫情期间可以与其他企业合作使用“共享用工”吗?

    当前,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企业之间实行“共享员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员工”不改变原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原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企业和借调企业不能以“共享员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三十八、劳动保障监察有关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顺延吗?

2020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规定违法行为2年追溯期、立案调查期限、责令改正期限,视情况顺延时限,同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十九、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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