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情形,提取额度由原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2500元调整至每月不超过3500元,核定租赁期仅限于2020年1月至6月,7月1日后恢复原核定标准。其他业务规定仍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且符合上述提取情形的职工,可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办理租房提取。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在疫情期间,其他租赁情形提取额度暂不调整。
为避免到大厅现场办理业务,减少人员聚集,上述业务可通过电子邮件、快递等“非接触”方式将业务材料传递给管理处进行办理。
本通知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如遇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政策作出调整,将另行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8日
关于因疫情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
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
一、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业务办理流程
(一)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
疫情期间,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以通过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处提交《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申请2020年6月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届满后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补缴完成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9月底。提前恢复缴存的企业需提交《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前撤销缓缴申请表》(附件2)。
疫情期间,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者,可通过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申请缓缴及撤销缓缴。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业务
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或管理处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比例最低不低于5%,业务办理流程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为避免到大厅现场办理业务,减少人员聚集,上述业务均可通过电子邮件、快递等“非接触”方式将业务材料传递给管理处办理相关业务。
二、疫情结束后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业务办理流程
在疫情结束后,仍然无法恢复正常缴存的企业,可通过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业务预申请”交易或管理处提交《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审批结果。在申请期限届满时,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企业申请提前恢复缴存比例或终止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需向管理处提交《单位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状态申请表》(附件4),并补缴降低比例或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以上业务办理流程,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部署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如遇调整将另行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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