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未落实就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二、职责分工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借住房屋的到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其他人员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人才引进申请表》(附件1)。
3、符合引进落户条件所对应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应提供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凭学位申请的,应提供学位网验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其他证书可审查申请人人事档案。
4、申请人人事档案。
5、申请落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的,应签署《落 人才集体户承诺书》(附件3),并提供无房证明(未婚者提供个人无房证明,已婚者需要提供家庭无房证明),其中,落区人才集体户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其他居住证明。
(二)核准。市、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落户材料,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将准予落户名单发至公安部门。
友情提示:申请人员接到准予落户通知后,持以下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1.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落集体户的,需提供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未婚者提供个人无房证明,已婚者需要提供家庭无房证明)。
附件 1.人才引进申请表
“先落户后就业”办理服务窗口
区域 | 联系电话 | 办公地址 |
市南区 | 66776880 | 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一楼 市南区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 |
市北区 | 58771903 | 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B座 公共服务大厅 |
李沧区 | 87893707 | 李沧区枣园路17号 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
崂山区 | 68066992 | 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 崂山湾大厦5楼503室 |
城阳区 | 58659756 58659755 | 城阳区正阳路222号四楼 城阳区人才交流中心综合服务大厅 |
西海岸新区 (东区) | 68979351 | 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987号滨海大厦二楼裙楼 |
西海岸新区 (西区) | 85166761 | 西海岸新区(西区)水灵山路59号 市民中心1号楼5楼人才服务大厅 |
高新区 | 68686082 | 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19楼高新区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 |
即墨区 | 88552152 | 即墨区烟青路949号人力资源市场3楼 |
青岛市人才 服务中心 | 88916692 | 崂山区同安路891号人才引进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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