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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公告

来源:青岛西海岸人才网 时间:2011-07-23 作者:青岛西海岸人才网 浏览量:
根据2010年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安排,定于7月12日(星期一)组织应聘人员面试。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面试报到时间、地点
  报到时间:上午面试人员7:15报到,下午面试人员12:00报到。
  报到地点:青岛育才中学(青岛市太平路2号,乘坐25、367、316、307、228、321、312路公交车大学路车站下车,联系电话:82864008)
  二、面试形式、内容
  1.教师职位面试采取说课和答辩结合的方式进行,音乐、体育职位及部分专业课职位设置相应的技能测试内容;财会、校医职位面试采取答辩方式,增加技能测试;建筑工程管理和教育研究职位采取结构化面试,增加技能测试。
  2.说课、答辩内容根据专业和岗位特点确定,由专家命题,本人现场抽签确定本职位的测试顺序。
  三、成绩公布
  请参加本次面试人员登陆青岛教育人事信息网(www.qdedu.gov.cn/renshi/)查询成绩,上午测评人员当天下午3:00以后、下午测评人员晚上10:00以后可上网查询。
  四、其他事项
  1.请参加本次面试人员携带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和身份证进入测试地点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迟到15分钟,取消资格。
  2.参加面试人员现场抽签确定测试顺序,教师职位面试的备课时间为45分钟,面试包括说课和答辩两部分,时间共20分钟;非教师职位答辩和结构化面试时间为20分钟。技能测试根据专业特点确定测试时间。
  3.参加技能测试的人员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
  应聘音乐、舞蹈职位人员应自备录音带或CD,有特长展示的需自备乐器;
  应聘表演职位人员有特长展示的应自备有关物品;
  应聘音乐、舞蹈、表演、学前教育职位人员自带服装、鞋子;
  应聘体育专业职位人员应自备运动服装、运动鞋;
  应聘基建办建筑工程管理职位人员应自备计算器和三角板;
  应聘财会职位人员,下午统一参加技能测试,参加上午答辩的人员于下午4:00到青岛育才中学报到参加技能测试。

  附件:
    1.面试分组安排表
    2.参加面试人员守则
    3.青岛市人事考试违纪人员处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面试分组安排表

面试组号 招聘单位 招聘岗位 面试时间
1 青岛十七中 政治教师 7月12日上午
1 青岛十五中 政治教师 7月12日上午
1 青岛十五中 历史教师 7月12日下午
2 青岛十九中 语文教师 7月12日上午
2 青岛三十九中 语文教师 7月12日上午
3 青岛十六中 英语教师(职位代码208) 7月12日上午
3 青岛十六中 英语教师(职位代码209) 7月12日上午
3 青岛十五中 英语教师 7月12日下午
4 青岛六十六中 英语教师(职位代码222) 7月12日上午
4 青岛六十六中 英语教师(职位代码223) 7月12日上午
4 青岛旅游学校 英语教师 7月12日下午
5 青岛十六中 物理教师 7月12日上午
5 青岛六十六中 物理教师 7月12日上午
5 青岛育才中学 物理教师 7月12日下午
6 青岛三中 化学教师 7月12日上午
6 青岛六十六中 化学教师 7月12日下午
7 青岛六十六中 地理教师 7月12日上午
7 青岛商务学校 地理教师 7月12日上午
8 青岛十五中 生物教师 7月12日上午
8 青岛十九中 生物教师 7月12日上午
9 青岛十七中 心理教师 7月12日上午
9 青岛三十七中 心理教师 7月12日上午
9 青岛外事职校 心理教师 7月12日下午
9 青岛商务学校 心理教师 7月12日下午
10 青岛商务学校 国际贸易专业教师 7月12日上午
10 青岛商务学校 物流管理 7月12日上午
10 青岛旅游学校 商务专业教师 7月12日下午
10 青岛经济职校 药剂专业教师 7月12日下午
11 青岛十七中 音乐教师 7月12日下午
11 青岛三十九中 表演专业教师 7月12日下午
11 平度师范学校 舞蹈专业教师 7月12日下午
12 青岛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 幼儿教师 7月12日上午说课,下午技能测试
12 平度师范学校 学前教育专业教师 7月12日上午说课,下午技能测试
12 青岛市实验幼儿园 幼儿教师(差额拨款编制) 7月12日上午说课,下午技能测试
12 青岛市实验幼儿园 幼儿教师(自收自支编制) 7月12日下午说课,上午技能测试
13 青岛十六中 体育教师 7月12日上午
14 青岛华夏职教中心 服装专业教师 7月12日上午
15 青岛交通职校 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教师 7月12日上午
16 青岛财经职校 财会专业教师 7月12日上午
17 青岛九中 财会 7月12日上午答辩,下午技能测试
17 青岛十六中 财会 7月12日上午答辩,下午技能测试
17 青岛十九中 财会 7月12日下午答辩、技能测试
17 青岛二中 财会 7月12日下午答辩、技能测试
18 青岛盲校 中医按摩专业教师 7月12日上午
18 青岛三十七中 校医 7月12日上午
18 青岛电子学校 校医 7月12日上午
19 市教育局基建办公室 建筑工程管理 7月12日上午
20 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教育史志与情报信息研究 7月12日上午答辩,下午技能测试
20 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教育宏观战略研究 7月12日上午答辩,下午技能测试

附件2:

面试人员守则

  1.应聘人员凭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考点休息室报到,并参加抽签决定面试顺序。应聘人员按抽签顺序参加面试。迟到15分钟即取消该应聘人员面试资格。未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不得离开休息室和备课室。
  2.应聘人员不准携带各种资料、书籍、报刊(包括BP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等与面试无关的物品进入备课室和面试考场。携带通讯工具的,须关闭后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待面试结束后领取通讯工具。
  3.应聘人员按面试号顺序,由工作人员引导到备课室进行备课。应聘人员不得在备课室提供的课本上涂写或作记号,使用备课室提供的稿纸备课,备课结束后可携带本人的备课稿纸说课。
  4.应聘人员在备课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备课记录;不得互借文具、夹带资料;不准吸烟。
  5.应聘人员面试考场后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对主考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回答。自觉接受监督人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对无理取闹或对评委、工作人员有污辱言行的,主考有权中止面试,令其退场并取消其面试资格。
  6.应聘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课和面试。面试时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个人信息,否则取消面试资格。
  7.面试期间,除评委、考场工作人员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备课室和面试考场。
  8.休息室、备课室及面试考场内禁止吸烟。
  9.面试结束后,应聘人员应立即离开面试考点,未经允许不得逗留或返回。
  10.应聘人员不得携带考点提供的教材离开,否则应及时送还。
  11.应聘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参加面试,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对于影响面试工作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制止,严重者可取消其面试资格。
  12.应聘人员须遵守面试纪律。凡有作弊行为的,面试成绩作废,并按照《青岛市人事考试违纪人员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3:

青岛市人事考试违纪人员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考试管理,保证人事考试工作的公平、规范、有序,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人事部和山东省人事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各类人事考试,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种资格(水平)、职(执)业资格、等级考试、应用能力考试,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录用考试,公务员过渡考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试以及由人事部门组织的其他考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青岛市人事局是青岛市人事考试的主管部门,市人事局考试中心负责全市人事考试管理工作。
  第四条 考试期间,各考点根据考务工作要求组织考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监察局负责派遣行政监察员、市人事局负责派遣巡视员对各考点进行监督、监察。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六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科试卷按零分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规定位置存放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试卷( 答题卡 )规定的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在试卷上做其他标记的 ;
  4.未在规定的考场或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
  5.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七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由市人事局备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1.证件不全、且不听劝阻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
  2.交头接耳,打暗号、手势,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
  3.携带小抄、传递答案、交换试卷、偷看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 ( 答题卡 ) 让他人抄袭的 ;
  4.计算机考试中抄袭他人答案或帮助他人操作键盘、鼠标,故意转动显示器让他人抄袭,以及不按考试要求点击交卷按钮,造成考试分数不能恢复的;
  5.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第八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准参加人事考试,同时由市人事局备案,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1.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取得考试资格的 ;
  2.找人替考或代人考试的 ;
  3.偷换试卷的,在用计算机进行的考试中输入其他应聘人员的准考证号的 ;
  4.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
  5.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 ( 答题卡 ) 或将试卷 ( 答题卡 ) 带出考场的。
  第九条 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应考人员,除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及三年不准报考外,还要由主管部门严肃处理。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上述违纪现象,由监考员、巡视员负责对应考人员的违纪行为分别在《考场记录单》和《巡视记录表》中如实进行记录,包括违纪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具体时间、具体情节等,并在规定位置签名;对客观题考试中的违纪行为,监考员还要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涂黑违纪标记。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及其他考务工作有关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协助应考人员作弊的、对应考人员作弊行为视而不见有失职行为的,授意或参与组织作弊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由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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